勞委會提出二十六年來勞動基準法最大變革的修正案,首次把派遣工納入規範。將爭議多年的勞動派遣法,確定朝不制定特別法的方向,而僅將有關派遣條文增定至勞基法(下稱本法)裡。為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企業使用派遣員工新法課予要派單位相當多的責任,對派遣業亦規定了許多限制規範。另一方面針對與派遣緊密相關的定期契約之成立要件,揚棄過去已使用了二十多年「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的不明確法律概念,重新定義定期契約及規定了違反效果。其次,對於一些特殊需求的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做了明確的表態,再次,勞工不預告而終止契約也表態雇主可與約定違約金,並規範違約金之上限且禁止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引進德國法「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企業合併後,員工需全數移轉,不能以合併為由資遣勞工,除非是勞工自願不移轉才可資遣。最後,將最後手段原則之適用條文化進入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本會已通過職訓局TTQS評核並取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章認證。
【報名網址】 | 中區 http://ewda.tw/modules/ewda_action/action.php?asn=576 南區 http://ewda.tw/modules/ewda_action/action.php?asn=577 北區 http://ewda.tw/modules/ewda_action/action.php?asn=658 |
【時間地點】 | 2011-02-23(三)09:30~ 16:30 台中市西屯區中港路二段128之2號3樓314教室( Rich 19 大樓) 2011-02-25(五)09:30~ 16:30 高雄市中正四路215號3樓302教室(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2011-03-17(四)09:30~ 16:30 台北市 開封街1段35號5樓5B教室(稻江科技推廣教育部) |
【活動時數】 | 六小時 |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
【活動對象】 | 企業主、高階經理人、人資、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及法務、法務主管、具勞動法基礎者及顧問業者 |
【活動費用】 | 3,000元/人(含講義及中午供餐) |
【聯絡方式】 | 02-23895966#11鄭小姐 #10陳小姐 |
【課程名稱】勞資雙方如何因應勞基法的大幅修改(北區第一期)
【 課程大綱】 【課程講師】 【報名優惠】 【注意事項】 ◆ 歡迎企業包班量身訂作訓練課程,企業內訓專線:02-23895966#11鄭小姐 #10 陳小姐
一、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重大變革。
1.新法對不定期契約判斷方式已揚棄沿用多年的「繼續性」特性,而對定期契約大幅放寬您知道嗎?
2.特定性定期契約,企業究應如何操作才能確實達到實質定期契約的效果?
3.特定性定期契約報備制改為核定制,其差別及法律效果為何?
4.實例分析特定性定期契約成功案例分析-以特營建業與空調維護公司為例
5.定期契約的要式性及程序規定?
6.雇主與勞工訂定定期契約後,遇有哪些情況契約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二、新法對企業使用派遣勞工的規制。
7.派遣勞工薪資若有積欠之情形,派遣公司亦或要派單位要負給付之責?
8.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之均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稱之雇主為派遣公司亦或要派單位?
9.為保障派遣勞工的就業安全,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是派遣公司亦或要派單位雇主應負責?
10.要派單位使用之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派遣事業單位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向要派單位求償?
11.派遣相關規定通過之前,派遣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應如何主張才能向要派單位求償?
12.派遣勞工如何與要派單位直接締結勞動契約?相關程序如何踐行?
13.要派單位是否可以向派遣事業單位指定派遣特定勞工?
14.要派單位是否可以使用派遣勞工替代參加罷工中勞工之工作?
三、新法對派遣業的相關規定。
15.那些行業不得使用派遣勞工?
16.派遣事業單位可否因所承攬之勞務契約定有期限,或屬短期、臨時性質為由,而與其勞工訂定定期契約?
17.派遣公司派遣勞工從事派遣工作時,應提供勞工派遣工作單,其應記載事項有哪些?
18.行政機關對派遣事業單位有哪些行政管理?違反之處罰為何?
四、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成立生效要件與案例分析。
19.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違反勞基法15條而剝奪勞工可以隨時離職的自由?
20.此約款有效之要件為何?法律效果為何?
21.如何與勞工訂定?可約定返還哪些內容?違約金及損賠範圍如何約定?
22.約定後若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致契約終止,法效又為何?
23.在個案中,法院為平衡勞資雙方權益,解決之道為何?
五、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成立生效要件與案例分析。
24.競業禁止約款是否違反憲法工作權之保障?
25.此種約款有效要件為何?法律效果為何?
26.如何與勞工訂定?應掌握那些重點?
27.約定後若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致契約終止,法效又為何?
28.在個案中,法院為平衡勞資雙方權益,解決之道為何?
六、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與具體條文規範說明與案例運用。
29.現行法中原可資遣勞工的事由是「改組」,新法刪除此事由,其意義為何?
30.聽過買賣部破租賃,但買賣不破僱傭為意義為何?新法做了明確的規定?
31.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讓與情形時,對勞工工作權之保護,新法做了規定?
七、契約自由之適用、限制及界線與違約金之運用案例分析。
32.私法自治的前提為何?契約自由的定義?如何判斷契約顯失公平的依據?
33.違約金分為那二種您知道嗎?雇主可否與勞工訂定離職未預告未交接之懲罰性違約金?
34.如何與勞工訂定預先同意調動之約款?
35.如何與勞工訂定試用期間、屆滿時解僱且不需預告、無需給付資遣費約款?
八、解僱員工最後手段原則的法制化與新趨勢。
36.修正中的勞基為何對勞工的工作權保障更周全?
37.最後手段原則訂入法條,法官是如何進行審查此一要件?
38.除上開原則外,解僱仍應符合哪些原則?
九、勞資訴訟的新趨勢。
39.民事訴訟的種類有幾種?裁判費如何計算?
40.確認之訴提起的限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
41.新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對確認之訴及請求工資給付的裁判費有何特別規定?企業應盡快掌握未來勞資訴訟的大趨勢?
十、勞資訴訟補助制度分析
42.分析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勞工權益基金對勞工訴訟補助之異同?
王牌講師:周建序老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
勞資和諧企管公司總經理
和諧律師事務所法務長
東海大學、文化大學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師資
台北縣市勞資爭議調解人員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協會講師顧問
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法規諮詢顧問
C.F.P.理財規劃師(模一、二、三、五、六 )講師
全省各縣市政府工商投資策進會勞工法令兼任講師
曾任:
經濟部榮譽指導員
中船民營化勞動法顧問
全省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諮詢顧問
台灣法律網勞資關係專欄作者及諮詢顧問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各縣市工策會外聘講師
教授科目:
1.勞資雙方如何因應勞動派遣規定法制化(勞基法新修正)後的影響
2.勞資雙方如何因應最低服務年限規定法制化(勞基法新修正)後的影響
3.勞工退休金爭議案例分析
4.經理人、董監退休金爭議案例分析
5.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之法定事由分析
6.新修正勞基法對勞動契約的影響
7.人資管理人員必備最新勞動法專業
8.人資管理人員必備最新勞健保專業
9.如何合法降低勞、健保費及勞退提繳金額
10.職業災害補償100大疑難分析著作
著作:
勞工法令顧問手冊
勞工保險申領實務與行政救濟解析(電子書)
職災補償理論與實務解析(電子書)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電子書)
職業災害勞資權益勝經(三民書局)
「勞資爭議實務案例」、「企業勞工保險投保實務」、「企業裁員解雇」 「勞資權益」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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